劳动纠纷
来源:郸城律师时间:2023-06-24 14:02:29
当事人咨询:律师您好,我想问下,用假文凭应聘是否承担赔偿责任?
郸城律师解答: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八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,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、工作条件、工作地点、职业危害、安全生产状况、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;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,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。
用假文凭应聘,其行为明显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。
《劳动法》第十八条规定,下列劳动合同无效:
(一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;
(二)采取欺诈、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:
(一)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;
(二)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、排除劳动者权利的;
(三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。
虽然用假文凭应聘,其行为明显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。但如果其行为尚未构成法律上的欺诈、胁迫等行为,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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